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程序
一、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生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三、许可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备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感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十)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十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十二)符合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四、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区县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目录向质监部门的报件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
2.有效期内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有效期内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有效期内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
7.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11、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三)专家审查和产品检验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四)决定
国家质检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核查结论进行审定,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六、期限
(一)专家审查和产品检验期限
1.组织完成现场核查:20日内。
2.组织完成发证前的产品检验
封存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7日内。
检验机构完成检验任务:15日内(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
(二)决定期限
自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三)颁发证书期限
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缴纳相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发证的收费,还应当按照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