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申请
申请企业到办理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照规定要求如实填写有关内容,每个申证单元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公章无效,项目应填写清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需附如下书面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
3、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
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5、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要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6、申请表中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审查
受理申请时,受理部门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办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发给申请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办理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
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办理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 由审查组对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
四、审核、汇总、上报
由办理部门负责将审查合格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汇总上报省局,由省局按规定上报国家总局。
审查组做出不符合必备条件结论或者产品质量发证检验为不合格的,由办理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后向企业下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整改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五、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批复符合发证企业的名单。由省局按批复发证。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