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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2013-03-13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544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重要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按照下列规定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其中:对同一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取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贵州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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