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期限
一、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期限
(一)组织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组织完成产品检验:自收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特殊产品除外)完成检验工作并报送检验报告。
二、决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颁发证书期限
在国家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
许可结果公开
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在其门户网站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二、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其门户网站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二、审查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03号);
三、检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四、计费单位
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一)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类工业产品包括的产品单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为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二)国家局已把全部食品产品审批发证下放到省局,省局审批发证的粮食加工品(大米、小麦粉、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植物、动物)、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白酒(液态、原酒)、黄酒(原酒、加工灌装)、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啤酒(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冷冻饮品、其他食品等28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统一上缴到省财政厅预算外专户,行政事业收款收据由代收银行开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正义支行
帐 号:2502012009024917901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预算外专户
执收单位编码:353601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代码:16090
(四)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中关于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和办法的规定向检验单位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