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定 条 件
一、申请生产餐具洗涤剂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的产品;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申请生产食品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4.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5.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6.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7.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生产食用酒精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符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申请取证产品;
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申请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申请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六、申请生产压力锅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七、申请生产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手段;
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