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公告(2011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依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经对昆明市质监局实施开展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筹备情况考核,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就调整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公告如下:(一)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共计26类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调整为由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的生产许可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审批发证。
(二)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添加剂类产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调整为由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牙膏、化妆品的生产许可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
(三)以上调整内容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