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
各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现决定调整全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具体如下:
(一)将《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藏质监食函【2012】9号)中所列目录外的所有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改为由各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当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自治区局将加强对各地(市)局承担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的指导检查;各地市局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