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食品相关产品
1、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申请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手段;(见细则)
(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3、申请生产压力锅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申请生产餐具洗涤剂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的产品;(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食品添加剂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化妆品
1、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化妆品的生产。
(2)企业必须获得省级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3)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企业必须油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队伍。
(5)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化妆品的标准和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
(6)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体系必须符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的规定。
2、申请生产牙膏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40号令),2005年12月2日起,企业不得新建年生产能力2000吨以下的牙膏项目。
(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办理程序:登录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
承办处室(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0991-2841392.2327921
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新发改收费〔2007〕2167号文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