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事项办理的依据、申请要求、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事项的申请、审核等的办理,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在获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依照执行。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发布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发布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4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发布
《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等4个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12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京质监食发[2013]88号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8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8号
3 申请要求
3.1 申请人资格
a)申请人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相应的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b)申请人应持有经营范围覆盖生产许可检验申请的产品的营业执照;如申请人持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还应携带其上级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和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文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申请人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d)申请人的注册地(住所)应在本行政区域内;
e)申请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申请人责任
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相应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要求,如批量食品抽样基数、检验项目等;
各类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均可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bjtsb.gov.cn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b)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3.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 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bjtsb.gov.cn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 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申请人名称应准确。
e) 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收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回执》上。
f)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期限完成接受取样的准备工作。
3.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3.3.1 生产许可检验申请 (见表3.3.1)
申请人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表3.3.1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 |
1份 |
原件 |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
2 |
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工商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2)如果提供的是负责人营业执照,还需提供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文件。 |
3 |
准予食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
4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应在有效期内。 |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应在有效期内。 |
6*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在获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的需提供。 (2)应在有效期内。 |
备注 |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
3.4 收费
本事项申请不收取费用,产品检验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收取。
4 工作程序和要求
4.1 审核要求
4.1.1 生产许可检验申请 (见表4.1.1)
申请人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表4.1.1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 |
1份 |
原件 |
(1)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
3 |
准予食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
4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
6*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在获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的需提供。 (2)应在有效期内。 |
备注 |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
4.2 审核结果
4.2.1 申请材料符合5.1.1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出具《收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回执》。
4.2.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4.3 工作时限:即时
5 文件和记录
5.1 《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 |
见附录B.1 |
5.2 《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 |
见附录B.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