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指商场超市、便利店,在同一地点当场制作和销售食品,不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方式。
提供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加热服务的,不属于食品现场制售。
第三条 商场超市、便利店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的,商场超市、便利店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商场超市,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连锁经营的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 平方米。非连锁经营的商场超市单店食品销售经营面积不小于400 平方米。
便利店,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采取开架自选销售食品为主,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统一连锁经营,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 平方米。
商场超市出租场地、柜台给其他经营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由商场超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承租方不得自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商场超市出租场地、柜台给其他经营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场超市为场地、柜台的产权所有人;
(二)商场超市统一结算货款;
(三)商场超市对承租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行为统一管理,对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 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向许可机关就经营场所设计布局等事项先期咨询。
第五条 申请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应当按照《北京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标明食品现场制售项目的品种。食品经营者不得从事《食品流通许可证》未标明的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和卫生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制作流程,防止食品在制作、销售、存放等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本单位食品现场制售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配备持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基本条件详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核查标准》(附件一)。
第八条 本规范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四)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员卫生管理;
(六)人员培训管理;
(七)加工操作管理;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管理;
(九)食品现场制售废弃物处置管理;
(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
食品现场制售活动中不需要使用添加剂的,申请人可不具有前款第八项规定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本规范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具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合法来源。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申请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除提交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现场制售项目的工具清单应当按照具体品种分类提交,包括品名、厂牌、数量、尺寸、备注等内容;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现场制售项目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当按照具体品种分类提交(A4 纸,一项申请内容一张图),布局图应当标明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操作流程文件:操作流程应当说明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五)符合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参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 号)。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