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十
食品GMP现场评核委员遴选作业要点
一、为建立食品GMP现场评核委员遴选作业制度,依据食品GMP认证体系实施规章第二十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食品GMP现场评核委员(以下简称现场评核委员)之遴选作业,由食品GMP现场评核委员遴选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负责之。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食品GMP认证体系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行委员会)执行秘书担任。遴选小组委员八人至十二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由推行委员会推荐学者专家二人至三人。
(二)由食品GMP认证执行机构推荐资深成员六人至九人。
三、现场评核委员遴选作业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推荐方式:
1.政府机关代表:由推行会报致函各相关政府机关,请其遴派适当人选参加。
2.食品GMP执行机构(以下简称执行机构)代表:由执行机构遴派助理研究员或助理技师以上之食品GMP执行人员。
3.学者与专家:由推行委员会、执行机构推举适当人选参加。
(二)专业研习:各单位推荐之代表,均须接受下列专业研习课程,以增进其对食品GMP认证体系及现场评核作业之了解。
1.课程研习:应参加「食品工厂GMP实务班」或「食品GMP现场评核实务技术班」至少一次。
2.现场研习:课程研习合格者,由认证执行机构安排参与现场评核研习至少二次。
(三)总评:完成专业研习者,由遴选小组进行总评。经评定合格者,报请推行委员会发聘。
四、现场评核委员之任期为三年,期满得续聘。
五、现场评核委员(含研习人员)应恪遵下列各款规定。
(一)不得有泄漏机密或不利于厂方及推行委员会相关单位之行为。
(二)不得假藉名义从事营利、图利他人或诈欺等行为。
(三)凡与食品GMP相关之事务,未经推行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发布不当言论。
违反前项规定并经查证属实者,由推行委员会注销其委员资格,且永久不得再参与食品GMP之相关事务。如另涉及违反其它法令者,由其本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