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经济部经(七八)工○一一六六○号公告
中华民国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经济部经(八○)工○一○二一五号修正公告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一月十三日经济部经(八一)工○八○二一四号修正公告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五月八日经济部经(八四)工○八四四六一○三二号修正公告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二月八日经济部经(八九)工○八九三一四一九五号修正公告
一、目的:
为促进食品工业实施「食品良好作业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简称食品GMP),以强化业者自主管理体制,确保加工食品品质与卫生,保障消费者及制造业者之共同权益,进而促进食品工业整体之健全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食品GMP之推行,采认证制度,由业者自愿参加。
(二)、食品GMP之订定分通则与专则两种,通则适用所有食品工厂,专则依个别产品性质不同及实际需要予以订定。
(三)、食品GMP产品之抽验方法,订有中国国家标准者应从其规定,未订者得参照政府检验单位或学术研究机构认同之方法。
三、认证体系:
(一)、为推动食品GMP认证,由政府与民间有关单位或团体代表共同组成「食品良好作业规范(GMP)认证体系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行委员会),并依业务性质委托适当之专业机构执行认证或推广宣导作业,另在推行委员会下设「食品GMP现场评核小组」及「食品GMP技术委员会」。
「食品良好作业规范(GMP)认证体系组织架构」及「食品良好作业规范(GMP)认证体系推行委员会设置要点」如附件一、二。
(二)、食品GMP认证体系作业程序如附件三,认证体系之实施规章及食品GMP认证体系专业执行机构甄选作业要点由推行委员会另定之。
肆、推广与服务:
(一)、结合政府与业者共同办理推广宣导活动,以提高消费者对食品GMP认证工厂及其产品之认知与信赖。
(二)、食品GMP认证工厂及其产品得获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权。
(三)、协调有关检验机关、福利单位、合作社或其它机构,对食品GMP认证产品酌予减免检验(查)手续、项目或费用。
(四)、对业者及消费者提供信息或咨询服务。
(五)、办理讲习、训练及有关技术与管理辅导。
(六)、其它有关推广与服务措施。
伍、经费预算:
本方案所需经费由政府及参与厂商共同分担。
陆、本方案由经济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